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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ga影像電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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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影像電話服務契約

茲因網路影像電話服務事宜,立約人為英保達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內為甲方)及用戶(契約內為乙方)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係提供網路影像電話服務及相關之增值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第二條 本服務係指甲方提供乙方透過網路連線至甲方系統,供乙方作網內影像電話通訊及其增值服務之用。
第三條 本服務之服務項目為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與接收甲方所提供之影像電話服務及其他增值服務。
第四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甲方將利用乙方市內電話號碼作為網路電話號碼供乙方使用。該網路電話號碼提供網內撥入及撥出服務,當乙方停止使用本服務時,此網路電話號碼亦一併由甲方服務平台上刪除,乙方不得再繼續使用。
第五條 網路影像電話之服務品質視使用環境之網路頻寬大小而定,本服務不保證網路影像電話之影像與語音品質與固網業者提供之電話服務品質相同。若因頻寬不足導致本服務影像與語音品質不佳,建議乙方向網路頻寬供應業者提出頻寬升級需求。
第六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時不得破壞甲方系統或造成障礙。乙方如有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電信內容時,甲方有權停止其使用本服務,任何後果及可能損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擔。前述之情形於乙方將本服務提供他人使用者亦同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七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乙方名稱登記,應將乙方之姓名及聯絡電話等據實填寫於服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
第八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九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十條 乙方以電話或經由網路購物向甲方申請者,須於申請後七日內依本契約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辦理,並回傳服務申請書至甲方以補齊申請及開通程序
第十一條 本服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服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十二條 乙方依規定繳費或付款後,甲方應於七日內開通其服務。但因其他特殊原因,得予延期。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開通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使用及退貨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十三條 乙方若有未清償欠費,於新申裝或異動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予辦理。
第十四條  甲方對於債信記錄不良之乙方,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請本服務之權利。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五條 乙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申請,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
第十六條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異動申請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提供本服務,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服務。
第十七條 乙方欲申請暫停或恢復本服務時,應以電話或書面向甲方申辦。
第十八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之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網路電話號碼者,亦應以電話或書面向甲方申辦。
第十九條 乙方移機之新址,乙方應確認新址之網路環境可以使用網路影像電話服務再申請移機。若需甲方派工移機則需支付移設費。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二十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告所載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上述各項費用,應依甲方制訂之資費表收取。特別優惠方案者,則依優惠方案所載之內容辦理及收費。本服務之資費實施或調整變更時,自公告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收取。資費調漲時,用戶如不同意繳付新費率,得隨時終止契約,並辦理終止事宜。
第二十一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以網路影像電話服務或增值服務可供使用之日為啟用日。
第二十二條 乙方應依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繳費。寄發繳費通知單之郵寄地址以乙方登錄者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提供本服務,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提供本服務。甲方應對被停止之服務於乙方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儘速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服務。
第二十三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甲方,如未通知者,不得拒絕支付費用。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停止服務。
第二十四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帳務系統內記錄為準。

第五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二十五條 甲方應維持服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盡速修復。若為乙方網路環境或設備故障導致無法使用本服務者,乙方應自行修復。
第二十六條 乙方購置甲方之網路影像電話機,保固期限後,如有故障,乙方需支付查修費與修理費。
第二十七條 乙方報修本服務障礙,若要求甲方派員至現場查修,經甲方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乙方自有網路環境或設備障礙所致者,甲方得收取查修費。
第二十八條 如因其他電信服務業者之線路傳輸或頻寬品質不良造成之品質問題,甲方不負責維修。
第二十九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察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六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於擬終止前七日向甲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使用服務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經甲方確認及結清相關費用後,雙方契約即行終止。
第三十一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逾期未繳者,經甲方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甲方得逕行終止提供本服務。
第三十二條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三十三條  乙方違反本契約之任一條款規定,甲方得視情形通知乙方後予以暫停提供本服務,直到乙方改善違約情況時為止。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乙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三十五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及通知乙方。乙方應於收到甲方通知後一個月內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第七章      申訴服務

第三十六條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查詢辦理,甲方將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甲方服務專線:(02) 2880-5789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八條 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客戶服務專線:886-2-28805789  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08:30am~05:3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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