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條 |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乙方名稱登記,應將乙方之姓名及聯絡電話等據實填寫於服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 |
| 第八條 |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
| 第九條 |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
| 第十條 |
乙方以電話或經由網路購物向甲方申請者,須於申請後七日內依本契約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辦理,並回傳服務申請書至甲方以補齊申請及開通程序。 |
| 第十一條 |
本服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服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
| 第十二條 |
乙方依規定繳費或付款後,甲方應於七日內開通其服務。但因其他特殊原因,得予延期。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開通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使用及退貨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
| 第十三條 |
乙方若有未清償欠費,於新申裝或異動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予辦理。 |
| 第十四條 |
甲方對於債信記錄不良之乙方,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請本服務之權利。 |